市場監(jiān)管總局收到萬華化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華化學)收購煙臺巨力精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煙臺巨力)股權案(以下稱本案)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經審查,市場監(jiān)管總局決定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此項經營者集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現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審查程序
2022年8月9日,市場監(jiān)管總局收到本案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經審核,市場監(jiān)管總局認為該申報材料不完備,要求申報方予以補充。2022年9月16日,市場監(jiān)管總局確認經補充的申報材料符合《反壟斷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對此項經營者集中予以立案并開始初步審查。2022年10月13日,市場監(jiān)管總局決定對此項經營者集中實施進一步審查。2023年1月9日,經申報方同意,市場監(jiān)管總局決定延長進一步審查期限。2023年3月9日,進一步審查延長階段屆滿前,申報方申請撤回案件并得到市場監(jiān)管總局同意。同日,市場監(jiān)管總局對申報方的再次申報予以立案審查,目前處于初步審查階段,截止日為2023年4月7日。市場監(jiān)管總局認為,此項集中對中國境內甲苯二異氰酸酯市場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在審查過程中,市場監(jiān)管總局征求了有關政府部門、行業(yè)協會、同業(yè)競爭者和下游客戶意見,了解相關市場界定、市場結構、行業(yè)特征和集中對各方面影響等信息,聘請獨立第三方機構對本案競爭問題進行經濟分析,并對申報方提交的文件、材料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進行了審核。
二、案件基本情況
收購方:萬華化學。1998年在山東省煙臺市設立,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最終控制人為煙臺國豐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主要從事化工產品生產和銷售。
被收購方:煙臺巨力。2001年在山東省煙臺市設立,最終控制人為自然人,主要從事甲苯二異氰酸酯、燒堿生產和銷售。
萬華化學擬收購煙臺巨力股權,并取得煙臺巨力單獨控制權。
三、相關市場
經查,萬華化學和煙臺巨力(統稱為集中雙方)均從事燒堿和甲苯二異氰酸酯生產與銷售,存在橫向重疊。同時,燒堿為甲苯二異氰酸酯原料之一,集中雙方存在縱向關系。
(一)相關商品市場。
燒堿?;瘜W式為NaOH,又稱氫氧化鈉,純品為無色透明晶體,腐蝕性強、可溶性強,為工業(yè)基礎原料之一,用途廣泛,應用于冶煉金屬、紙品生產、石油化工品生產等場合。燒堿無法被其他化學品替代,構成獨立的相關商品市場。
甲苯二異氰酸酯。化學式為C9H6N2O2,常溫下為無色液體,易揮發(fā),劇毒,有刺激性氣味,生產工藝復雜,主要用于生產海綿,應用于軟體家具生產、汽車座椅制造等領域。甲苯二異氰酸酯無法被其他化學品替代,構成獨立的相關商品市場。
(二)相關地域市場。
燒堿。燒堿生產工藝相對簡單,我國生產技術成熟,產能充足,絕大多數需求者在境內購買燒堿,境內生產的燒堿絕大多數在境內銷售。因此,燒堿相關地域市場界定為中國境內。
甲苯二異氰酸酯。調研和第三方經濟學分析顯示,在當前國際國內市場條件下,考慮到境內外價格、產能、運輸成本、下游客戶能力等因素,境外甲苯二異氰酸酯產品不構成境內產品較為緊密替代。因此,甲苯二異氰酸酯相關地域市場界定為中國境內。
四、競爭分析
根據《反壟斷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市場監(jiān)管總局從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集中對下游用戶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等方面,深入分析了此項經營者集中對市場競爭的影響,認為中國境內燒堿市場結構分散,集中雙方力量有限,集中亦不會產生客戶封鎖,此項集中對中國境內燒堿市場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此項集中對中國境內甲苯二異氰酸酯市場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原因如下:
(一)集中增強了集中后實體的市場控制力。2021年,從銷量看,萬華化學和煙臺巨力在中國境內甲苯二異氰酸酯市場份額分別為25—30%和10—15%,合計份額35—40%;從產能看,萬華化學在建產能完全投產釋放后,萬華化學和煙臺巨力占中國境內甲苯二異氰酸酯總產能的比例分別為35—40%和10—15%,合計份額為45—50%。集中前萬華化學市場份額排名第一,集中將進一步增強市場力量。當前中國境內甲苯二異氰酸酯產能利用率和產品銷售率均較高,若集中后實體漲價,下游客戶難以轉向其他競爭者獲得充足供應,無法形成有效競爭約束。第三方經濟學分析顯示,交易后的價格上漲壓力指數為17%,表明集中后實體單方面漲價的可能性大。
(二)集中增強了相關市場集中度。目前,中國境內甲苯二異氰酸酯市場主要競爭者僅有6家,交易后減少為5家,其中前三大競爭者合計份額將達到75—80%。交易前,該市場的赫芬達爾—赫希曼指數(以下簡稱HHI指數)為1799,交易后HHI指數為2451,集中產生的HHI增量為652。本交易顯著提高了中國境內甲苯二異氰酸酯市場集中度,削弱競爭。
(三)相關市場短期內無法出現新的有效競爭者。甲苯二異氰酸酯生產技術復雜、裝置投資大、過程控制困難,環(huán)保和安全生產要求高,新進入者進入市場難度大,新建產能耗時長。過去五年,除集中雙方外無新進入者和實質性擴產計劃,未來短期內也無新的市場進入者形成有效競爭約束。?
(四)下游客戶無法構成有效買方制約。甲苯二異氰酸酯下游客戶多為小而分散的海綿制造廠,議價能力相對較弱,難以構成有效買方力量抵消集中產生的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五、附加限制性條件的商談
審查過程中,市場監(jiān)管總局將本案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審查意見及時告知申報方,并與申報方就如何減少此項經營者集中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等有關問題進行了多輪商談。對申報方提交的限制性條件承諾,市場監(jiān)管總局按照《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guī)定》,重點從限制性條件的有效性、可行性和及時性方面進行了評估。
經評估,市場監(jiān)管總局認為,申報方于2023年3月30日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條件承諾方案(見附件)可以減少此項經營者集中對競爭造成的不利影響。
六、審查決定
鑒于此項經營者集中在中國境內甲苯二異氰酸酯市場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根據申報方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條件承諾方案,市場監(jiān)管總局決定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此項集中,要求集中雙方和集中后實體履行如下義務:
(一)在交易條件相當的情況下,交易交割完成后向中國境內市場客戶供應甲苯二異氰酸酯的年度均價不高于承諾日前二十四個月平均價格。若主要原材料價格出現一定幅度下降,應當對向中國境內市場客戶供應甲苯二異氰酸酯的價格進行公平合理的下調。
(二)除非有正當理由,交割完成后保持或擴大中國境內甲苯二異氰酸酯的產量,并持續(xù)研發(fā)創(chuàng)新。
(三)依據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向中國境內市場客戶供應甲苯二異氰酸酯。除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限制或延遲向中國境內市場客戶供應產品;不得降低對中國境內市場客戶的供應質量和服務水平;在同等條件下,除合理的商業(yè)慣例外,不得對中國境內市場客戶實行差別待遇。
(四)除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強制中國境內市場客戶排他性地采購甲苯二異氰酸酯產品或進行搭售。
限制性條件的監(jiān)督執(zhí)行除按本公告辦理外,申報方于2023年3月30日向市場監(jiān)管總局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條件承諾方案對集中雙方和集中后實體具有法律約束力。
限制性條件自交易交割日起5年后,集中后實體可以向市場監(jiān)管總局提出解除條件的申請。市場監(jiān)管總局將依申請并根據市場競爭狀況作出是否解除的決定。未經市場監(jiān)管總局批準解除,集中后實體應繼續(xù)履行限制性條件。
市場監(jiān)管總局有權通過監(jiān)督受托人或自行監(jiān)督檢查申報方履行上述義務的情況。申報方如未履行上述義務,市場監(jiān)管總局將根據《反壟斷法》相關規(guī)定作出處理。
本決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附件:關于萬華化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收購煙臺巨力精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權案的附加限制性條件承諾方案(公開版)
附件見文章后面!
市場監(jiān)管總局
2023年4月7日
附加限制性條件承諾方案附件內容如下:
關于萬華化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收購煙臺巨力精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案的附加限制性條件承諾方案
2023年3月30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及其配套規(guī)章的規(guī)定,萬華化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華化學”)和煙臺巨力精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煙臺巨力”)謹此就萬華化學收購煙臺巨力股權案事宜向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jiān)管總局”)提交以下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承諾方案(以下簡稱“承諾方案”)。
第一部分 定義
就本承諾方案而言,以下術語定義如下:
萬華化學:指萬華化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國山東省注冊成立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yè)(地址為:山東省煙臺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重慶大街59號)。
煙臺巨力:指煙臺巨力精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國山東省注冊成立的企業(yè)(地址為:山東省萊陽市經濟開發(fā)區(qū)嶗山路6號)。
本次交易:指萬華化學收購煙臺巨力股權的交易。
交易雙方:指萬華化學和煙臺巨力。
集中后實體:指本次交易完成后的萬華化學及其關聯企業(yè)。
關聯企業(yè):指任何擁有或控制交易一方的企業(yè)或其他法人實體、或由交易一方擁有或控制、或與交易一方被共同直接或間接控制超過50%表決權或股權的企業(yè),或能夠通過股權、合同或其他方式對企業(yè)的管理和政策施加影響的企業(yè)或其他法人實體。
TDI:指甲苯二異氰酸酯。
中國境內市場客戶:指位于中國境內,采購TDI用于自己和/或中國境內關聯方使用,或者采購TDI用于銷售給其他中國境內主體的客戶。
交割:指根據萬華化學和煙臺巨力于2022年7月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完成本次交易。
監(jiān)督受托人:指由交易雙方和集中后實體委托并經市場監(jiān)管總局批準,負責對交易雙方和集中后實體執(zhí)行承諾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的一名或一名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決定:指市場監(jiān)管總局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本次交易的決定。
生效日:指市場監(jiān)管總局審查決定生效的日期。
承諾日:指本承諾方案提交市場監(jiān)管總局的日期。
第二部分 承諾內容
1.交易雙方和集中后實體承諾,在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在交易條件相當的情況下,向中國境內市場客戶供應TDI的年度均價不高于承諾日前二十四(24)個月平均價格,即[保密信息];且月度均價上調幅度不高于承諾日前二十四(24)個月平均價格的[保密信息]。
交易雙方和集中后實體可以根據主要原材料價格的變化對向中國境內市場客戶供應TDI的價格進行公平合理的調整。如主要原材料市場價格較承諾日前二十四(24)個月平均市場價格下降超過[保密信息],交易雙方和集中后實體應當對向中國境內市場客戶供應TDI的價格進行公平合理的下調。
2.交易雙方和集中后實體承諾,根據《反壟斷法》及其配套規(guī)章的規(guī)定,除遇不可抗力或裝置意外停車等交易雙方和集中后實體無法控制的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外,將在交割完成后持續(xù)保持或擴大中國境內TDI的產量。
交易雙方和集中后實體承諾,將在交割完成后在中國境內以一貫做法繼續(xù)投入研發(fā)創(chuàng)新。
3.除非有正當理由,在交割完成后交易雙方和集中后實體應依據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向中國境內市場客戶繼續(xù)供應TDI產品,包括:
(1)不得拒絕、限制或延遲向中國境內市場客戶供應產品;
(2)不得降低向中國境內市場客戶供應產品的質量;
(3)不得降低向中國境內市場客戶提供包裝、儲存、運輸、交貨期、應急管理等方面的服務水平;
(4)在同等條件下,除合理的商業(yè)慣例外,不得就價格、交貨期、售后服務等交易條件對中國境內市場客戶實行差別待遇。
4.除非有正當理由,交割完成后交易雙方和集中后實體應遵守《反壟斷法》及其配套規(guī)章的規(guī)定,不得強制中國境內市場客戶排他性地采購TDI產品,或進行搭售。
第三部分 定期報告
1.自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交易雙方和集中后實體應每年向市場監(jiān)管總局報告本承諾方案的履行情況,直至本承諾方案的各項限制性條件終止。
2.為履行本承諾方案,交易雙方和集中后實體應制定履行方案并提交市場監(jiān)管總局審查,并在市場監(jiān)管總局批準后執(zhí)行。
第四部分 其他事項
1.交易雙方和集中后實體將委托監(jiān)督受托人,監(jiān)督受托人應根據《反壟斷法》及其配套規(guī)章的規(guī)定,監(jiān)督交易雙方和集中后實體履行限制性條件。
2.市場監(jiān)管總局有權自行或者通過監(jiān)督受托人監(jiān)督檢查交易雙方和集中后實體履行上述限制性條件的情況。如違反任何限制性條件,市場監(jiān)管總局可根據《反壟斷法》及其配套規(guī)章的相關規(guī)定做出決定,交易雙方和集中后實體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本承諾方案第二部分所列的限制性條件自本次交易交割完成五(5)年內有效。交易雙方和集中后實體可在承諾期屆滿后向市場監(jiān)管總局提出解除限制性條件的申請。未經市場監(jiān)管總局批準解除,交易雙方和集中后實體應繼續(xù)履行承諾措施。
4.自生效日起,如果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發(fā)生重大改變,或交易雙方和集中后實體發(fā)生重大變化時,可以向市場監(jiān)管總局申請變更或解除限制性條件。
第五部分 效力
本承諾方案自生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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