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州中院召开湖州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五年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及全市法院十大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其中, 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因使用受控ODS 三氯一氟甲烷 生产聚氨酯硬泡组合聚醚保温材料被 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简要案情】
被告单位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8日,主要从事聚氨酯硬泡组合聚醚保温材料的生产,以及聚氨酯保温材料、化工原料等批发零售。被告人祁某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祁某某在明知三氯一氟甲烷(俗称氟利昂)系受控ODS,且被明令禁止用于生产使用的情况下,仍大量购买并用于被告单位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生产聚氨酯硬泡组合聚醚保温材料,共计购买三氯一氟甲烷849.5吨,生产并销售含三氯一氟甲烷的聚氨酯硬泡组合聚醚保温材料2427吨,违法所得人民币140余万元。经相关部门核算,被告单位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造成三氯一氟甲烷废气排放3049.7千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氯一氟甲烷为受控ODS,属于对大气污染的有害物质,被明令禁止使用。被告单位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违反规定,使用三氯一氟甲烷用于生产保温材料并出售,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祁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明知三氯一氟甲烷禁止用于生产,仍主动购入,用于生产保温材料并销售,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亦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祁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单位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四十余万元,对被告人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为全国首例因违法使用ODS构成污染环境罪并被课以刑事处罚案件。我国为《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签约国,负有逐步淘汰ODS使用的国际公约责任。我国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国际环境公约履约工作,并通过严格执法巩固履约成果。法院切实履行了环境司法职能,积极发挥环境司法保障作用,充分体现环境司法担当。通过严厉打击违法使用ODS的犯罪行为,起到司法震慑作用,坚定维护全球臭氧层保护成果。该案的审判,昭示着我国环境司法不仅仅关注国内环境保护,也将司法的视野拓展至全球环境保护,为全球环境司法保护作出应有的贡献。该案入选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并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案例库收录。